娄底市审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审计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全市审计方针、政策,制订审计业务规章制度和工作规划,并监督执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市县(市、区)级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行业、专项资金的审计或审计调查。
(二)向市政府报告和向市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订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县(市、区)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3.市属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
4.地方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
5.市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受市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收支。
6.市政府接收的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以及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7.市直各部门、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和专用资金使用情况。
8.市政府及市直各部门基本建设项目概预算执行和决算。
9.审计署、审计厅委托和授权的国有金融机构,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的情况。10.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市审计局进行的审计事项。
(四)向市政府提交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五)为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组织行业审计、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并向省审计厅、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六)受市委、市政府委托,组织全市审计机关依法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负责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对市管党政领导干部和市属国有企、事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
(七)组织实施对市内部审计的指导与监督,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
(八)组织审计专业培训,协助省审计厅组织全市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及考务工作。
(九)与县(市、区)政府共同领导县(市、区)审计机关,协同办理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事项。
(十)组织指导全市审计信息化建设,规范审计机关局域网管理。
(十一)与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开展审计领域的对外交流活动。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和省审计厅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