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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一、主要职责


    (一)制订全区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制订全区民政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全区性社团的登记管理和年检工作;监督管理上级民政部门委托代管的其他社团;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负责社团的行政复议工作,负责全区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检工作,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活动;申报、褒扬革命烈士;负责优抚对象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审核呈报全区机关工作人员评残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承担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四)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和退休士官、复员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军地两用人才的培训。


    (五)负责农村自然灾害救济工作,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查核、统计和发布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负责救灾物资的储备和发放工作,指导灾民开展生产自救。


    (六)建立和实施城市居民生活保障制度,管理、分配中央、省、市下拨的和区级的保障金;审批全区性社会福利募捐义演义卖等活动;及时安排下拨中央、省、市属企业低保资金和提标资金,负责监督全区低保资金的管理使用。


    (七)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指导村民自治活动,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乡(镇)、村(居)委会的评比表彰;组织指导城乡基层干部培训,组织推行乡(镇)政务公开;制订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和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社区建设。


    (八)负责行政区划地名工作,负责组织地名管理法规的实施,拟定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全区乡镇及其以上行政区划的审核、报批工作;承办行政区划内的勘界工作;承办规定权限内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等事项,规范全区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组织建立和管理地名资料档案。


    (九)拟定全区福利彩票发放规划、发行额度和管理办法;组织指导发行福利彩票;管理本级福利资金;指导、监督全区福利资金的管理使用。


    (十)指导和监督实施国家有关殡葬改革法律、法规,推进殡葬改革;指导并监督实施国家有关儿童收养法律、法规,负责涉外收养登记工作;指导婚姻管理工作,倡导婚姻习俗改革,制订并监督实施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十一)主管农村(含乡镇企业)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指导各乡镇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负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的管理。


    (十二)负责民政事业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统计工作,指导监督全区民政事业费的管理使用。


    (十三)负责协调和推动有关部门做好维护老年人权益的保障工作;协调和推动有关部门加强对老龄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综合管理,推动开展有利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各种活动;指导督促和检查全区的老龄工作。


    (十四)承办区委、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协调处理政务和机关日常工作;组织草拟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综合性文件;负责局机关督查督办、政务信息、公文运转、提案建议办理、档案管理、机要保密、信访、办公自动化、安全保卫和机关行政管理等工作;协调组织民政行政复议及仲裁工作;负责综合性民政会议的会务工作,协调各股室和直属单位的工作。


    (二)优抚股
    主管现役军人(含武警)、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参战民兵(民工)和烈军属的抚恤、优待、补助工作;负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主管参战民兵(民工)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评残工作;申报和褒扬革命烈士;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指导军民共建和创建双拥模范城活动;协调处理军地之间的矛盾和历史遗留问题,密切军政军民关系,组织开展双拥活动,承办区双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安置办公室(保留区退伍办公室的牌子)
    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国家有关复退军人安置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管理复退军人安置工作经费;主管全区军地两用人才的培训和开发使用;负责农村退伍义务兵特殊情况招工指标的审定,下达特招人员的审批。


    (四)救灾救济股
    主管农村社会救灾救济工作,监督实施救灾救济工作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协调救灾工作;负责全区自然灾害的查实、核实、报灾和发布灾情工作;组织慰问灾民,指导灾民开展生产自救;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和对政府的捐赠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主管城乡社会救济,指导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和农村敬老院的建设、管理;负责全区城乡社会定量救济工作及临时救济工作。


    (五)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股(加挂区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的牌子)
    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全区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拟定基层政权、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的法规、政策并负责实施;指导乡镇(街道)政务公开和模范化建设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组织指导城乡基层干部培训;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推动社区建设。


    (六)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股(加挂区殡葬管理办公室牌子)
    拟订全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政府对福利单位的资助办法;指导残疾人的康复工作;监督落实有关福利生产的保护扶持政策;负责全区殡葬管理工作,推进殡葬改革;监督实施收养登记管理工作。


    (七)区划地名办公室
    审核承办各乡镇行政区划变更的报批工作,承办区政府交办的行政区划调整工作;承办省民政厅交办的与友邻县(市、区)的边界勘定工作;负责行政区划图的编制审核,负责全区的地名管理工作,承办权限内的地名更名、命名等事项,组织检查地名标志设置和更新;负责收集、整理、更新、储存地名资料。


    (八)计划财务股
    负责民政事业财务工作和直属单位的基本建设工作,制订民政事业费管理细则,负责民政事业费管理、使用和监督;管理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编制民政事业统计报表;管理局机关财务工作。


    (九)人事股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的考核、任免、奖惩、机构编制及工资、福利等的管理工作;负责直属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的申报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负责民政系统先进表彰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区民政系统干部职工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负责管理老干、共青团、工会等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工会组织按有关规定和章程设置。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区民政局机关定行政编制1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监察室主任)1名,工会主席1名。定机关后勤服务事业编制2名,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4名(其中区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1名、区殡葬管理办公室1名、区划地名办公室2名)。所定事业编制中的管理人员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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