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科学技术局为主管全市科技工作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其主要职能为:
(一)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监督检查执行落实情况;组织实施“科技兴娄”战略;研究全市科技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确定全市科技发展的重大布局和优先领域;推动全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提高全市科技创新能力。
(二) 组织编制全市科学技术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国家、省、市制定的科技公关计划、高新技术产业计划、科技创新工程、科技成果推广计划和社会发展科技计划。
(三) 贯彻落实科技体质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措施;推动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科技自身发展规律的科技创新体制和科技创新机制;指导协调市直各部门、县(市、区)科技体制改革工作。
(四) 研究提出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措施;优化科技资源的配置;负责归口管理的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高新技术产业引导发展资金等有关费用的预、决算。
(五) 加强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应用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工作;指导科技成果转化;强化推荐高新技术企业及产品的认定工作;组织实施火炬计划、星火计划、成果推广计划等科技开发工作。
(六) 贯彻实施科技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充分发挥科技人才的积极性,创造有利于科技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良好氛围的相关政策。
(七) 归口管理全市科技成果、科技奖励、科技保密、技术市场与科技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制订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规划,实行政策引导,推动科普工作发展;促进科技咨询、招标、评估等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推动科技服务体系的建立。
(八) 贯彻执行国家专利及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研究制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统筹指导、协调全市知识产权工作;组织实施知识产权有关法律的宣传及培训。
(九)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制订的防震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并组织起草有关法规的实施细则;指导制订全市防震减灾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等工作的管理、指导、协调。
(十) 负责科技信息、科技统计、科技档案等管理工作;审核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
(十一) 归口管理全市科技外事工作,研究制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的规划与计划;负责组织科技外事与合作项目的审定工作;参与重大引进项目的论证与决策。
(十二) 指导协调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的科技管理工作。
(十三) 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