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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有效条件

  根据《继承法》第17条、第22条和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遗嘱的有效条件包括:

(1)遗嘱人必须具有遗嘱能力。也就是说,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具有立遗嘱的资格,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即遗嘱的内容与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要相一致,因此,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和伪造的遗嘱,均为无效遗嘱;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3)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即遗嘱人不得利用遗嘱处分不属于自己所有的财产,不能取消或减少法定继承人中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的继承权和继承份额。

(4)遗嘱的形式必须合法。法律规定的遗嘱方式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和录音遗嘱五种。其中,以代书、口头或者录音的方式立遗嘱,还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否则所立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