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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室外配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于:娄底城市在线 发布时间:2010/10/4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湖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中心城区城市行政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按本办法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室外配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室外配套工程是指室外给排水及取暖、室外供电系统及照明、室外环境工程(道路、绿化、小区景观等)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等设施)。

第四条 娄底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室外配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时,同步组织编制项目室外配套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室外配套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应与项目主体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同时审查。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室外配套工程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施工。符合招投标条件的,应当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第七条 室外配套工程应当纳入质监部门的日常监管,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向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竣工验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项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质监部门申请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应办理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室外配套工程主要包括道路工程、室外用于公共服务的建筑物及构筑物、挡土墙、小区景观、排水系统等。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室外配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是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的必备条件,与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同步实施。分期开发的项目,可以分期办理室外配套工程验收备案。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室外配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项目规划设计总平面图;

(二)室外配套工程施工图(有设计变更的应提供设计变更图纸或文书);

(三)室外配套工程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第十条娄底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3日内对备案资料进行审查并组织现场勘察,对审验合格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准予备案,并出具《娄底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室外配套工程验收备案表》。

第十一条 办理室外配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作人员在验收备案管理工作中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严格按法规政策、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进行检查验收。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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